(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晓飞与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飞,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王晓飞。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强。委托代理人吴志强。委托代理人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飞与被告甘肃永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飞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