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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方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石某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保证分期分批付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还款保证表示同意,2015年8月27日已付给申请执行人30000元,经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在分期分批履行给付义务期间,本案按退出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方某某在分期分批履行给付义务期间,终结(2015)城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