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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莲,陶永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许淑莲,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汪清县。被告:陶永培,男,汉族,成年人,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莲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英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