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淑莲,陶永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许淑莲,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汪清县。被告:陶永培,男,汉族,成年人,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淑莲诉被告陶永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淑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淑莲负担。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英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