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汤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76号原告汤某,居民。被告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谢某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某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孙敏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ד雪佛兰”牌小轿车一辆。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