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博民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博民执字第779号李安宝诉博山区域城镇北阎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5)博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75.0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博山区域城镇北阎村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安宝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博山区域城镇北阎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执字第7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安宝如发现博山区域城镇北阎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