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4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欣诉张海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80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芊帆,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达,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