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汪玉宝与唐致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宝,唐哈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汪玉宝,男,生于1965年7月18日,东乡族,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唐哈克,男,生于1987年4月3日,东乡族,住东乡县。担保人唐致亮,男,生于1986年4月5日,东乡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玉宝与被执行人唐哈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唐致亮提供了其固定工资收入,为被执行人唐哈克作了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唐致亮向本院提供的固定工资收入,金额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尚文审判员 马成明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包毅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