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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09号原告:翟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