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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与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住所地广西浦北县石埇镇老街115号。负责人容振彬,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金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与被告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埇信用社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东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