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平湖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9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静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二栋东605室。法定代表人李先欢。被告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平湖五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平湖大街606号。负责人李先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海通讯有限公司平湖五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淑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