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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敏与郝转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敏,郝转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058号原告王道敏,男,生于1956年,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郝转叶,女,生于196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敏诉被告郝转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道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席应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