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云诉被告李阳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李某甲,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李某乙,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