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琪与许庭棋、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琪,许庭棋,林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715号原告吴琪,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鹃,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庭棋(曾用名林锋),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翠珍,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琪诉被告许庭棋、林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许庭棋、林翠珍的户籍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第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李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