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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进举与荣成众舟船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举,荣成众舟船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499-2号申请执行人李进举。��执行人荣成众舟船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孙菊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永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