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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伍海龙与倾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55号原告伍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被告倾某某,女,汉族,1995年6月8日生。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了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伍某某于同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志军审 判 员  王向军人民陪审员  金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