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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安县。法定代表人鄢新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辉、彭海鹰,该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被告已承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全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