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某,系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自愿承担241元。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