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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刘 雁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苑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