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刘 雁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苑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