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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龚美林、杨琼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龚美林,杨琼,龚根明,钱林英,嘉兴市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519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龚美林。被告杨琼。被告龚根明。被告钱林英。被告嘉兴市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南路汽车南贸园999号2-2.法定代表人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美林、杨琼、龚根明、钱林英、嘉兴市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