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金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玉栋、兰州金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02-2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兰州金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祁玉栋。被执行人兰州金岳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玉栋、兰州金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1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的01003012200009****账户内有存款3016207.29元,但在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被执行人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016000元擅自转移。事后,本院向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但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又向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500000元,但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本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未追回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1221982.48元,并缴纳罚款500000元,但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强制执行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项1721982.48元,该案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1010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金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祁玉栋、兰州金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瑞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