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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曾志与高树宏、董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曾志,高树宏,董蕊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84号原告杨曾志,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高树宏,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董蕊仙,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杨曾志诉被告高树宏、董蕊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曾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杨曾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馨妍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