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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安元与彭彦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元,彭彦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2-1号原告:朱安元,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彭彦玲,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朱安元诉被告彭彦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告彭彦玲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