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安元与彭彦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元,彭彦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232-1号原告:朱安元,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彭彦玲,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受理原告朱安元诉被告彭彦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告彭彦玲下落不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