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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祖亮与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亮,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李祖亮。被告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路18号。负责人王生卫,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亮诉被告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祖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亮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引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祖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