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682号张XX与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张XX,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桥头林场XXX村*组。委托代理人董建林,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XX,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桥头林场X村*组。原告张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定顺、沈建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7月27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谢灵晨。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爱好、生活习惯均不相同。小孩出生后被告就外出,丢下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小孩,直到2009年12月才交给被告父母带养。原、被告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2013年两次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谢灵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小孩抚养费。原告张X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道县人民法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曾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谢XX未予答辩,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7月27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17日生育儿子谢XX,现由被告父母带养。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同,双方缺乏沟通,被告在小孩出生后就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遂渐出现裂痕,原告曾于2012年9月、2013年7月两次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一直分居,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姻的感情基础一般,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少沟通而遂渐产生矛盾,原告曾二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现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儿子现一直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故小孩应判决由被告抚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谢XX离婚;二、原、被告所生小孩谢X晨由被告谢XX抚养成年,由原告张XX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勇人民陪审员 程定顺人民陪审员 沈建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