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13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青均,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邓章芬,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