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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覃某甲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甲,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覃某甲,农民。被告莫某,农民。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覃某甲诉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甲、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甲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不久就同居生活。婚后生育有一个小孩。2010年双方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经兄弟多次调解都不见成效。××××年××月××日,被告生完小孩后经常瞒着原告带儿子到石牙、寺山、蒙村一带参与赌博。此外,被告还瞒着原告在社会上到处行骗,并将骗取到的钱全部赌光。2014年4月23日,石牙乡党村的一个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原告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莫某辩称,原告所诉的都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夫妻间争吵是有的,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小孩今后的××成长希望跟原告和解。另外,被告还借了8万多元用于家庭生活及建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的,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来宾市兴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覃某乙(曾用名覃小宝),现覃某乙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经济开支及夫妻间的信任等家庭琐事而发生纠纷,因双方性格倔强,互不相让,加之文化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沟通较少,矛盾日积月累。2014年期间,被告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被告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另查明,原、被告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罪犯入监通知书、覃某乙的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互敬互爱,相互扶助,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认识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经济开支及夫妻间的信任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原、被告没能通过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来及时化解矛盾,致使矛盾越积越深。现被告因触犯刑律被羁押,原告也坚持认为于被告不可能再共同生活在一起。据此,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准许。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小孩随原告生活已经形成稳定的习惯,如轻易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小孩成长不利。加之,现被告在服刑期间,小孩年纪尚幼,需要父亲的细心照料。因此,小孩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被告提出有8万多元的债务,没有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原告也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这一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甲与被告莫某离婚。二、婚生小孩覃某乙(曾用名覃小宝)随原告覃某甲生活,由原告覃某甲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某甲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覃家裕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覃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德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