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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梁潮石与梁瑞明、赵建芳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潮石,梁瑞明、赵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4-1号申请执行人梁潮石被执行人梁瑞明、赵建芳关于梁潮石与梁瑞明、赵建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1)偿还借款本金29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给申请人;(2)清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7664元给申请人,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瑞明名下位于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6号第2栋首层55号、56号杂物房,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4号第2栋首层16号杂物房,开平市长沙区幕桥西路金都花苑东区4号第2栋603房,梁瑞明名下粤JVA7**号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梁瑞明的财产在另案评估拍卖中,本案待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瑞明的财产在另案评估拍卖中,本案待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