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穆修彬与殷长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穆修宾,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孝芳,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长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修宾诉被告殷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修宾撤回对被告殷长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穆修宾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