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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穆修彬与殷长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民初字第123号原告:穆修宾,男,汉族,住齐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孝芳,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殷长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修宾诉被告殷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修宾撤回对被告殷长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穆修宾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