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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俊与杜礼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杜礼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孙俊。被执行人:杜礼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礼超应立即履行本院(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杜礼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俊借款本金834454元,并从2014年1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1557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76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2457元,共计人民币1085952元。但被执行人杜礼超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杜礼超的银行账户存款1085952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彭 超审判员 黄云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