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叶伟峰与张珂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伟峰,张珂,叶雪花,罗锦来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伟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珂,住址湖北省黄石市。原审被告:叶雪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审被告:罗锦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居民。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叶雪花、罗锦来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