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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特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于洪伟请求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洪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52号申请人:于洪伟,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人于洪伟(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于东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于东成之子,于东成于2014年12月5日在随渔船出海期间,因船舶沉没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于东成死亡。经查:于东成,男,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光复村鸡腰山组120381,系申请人之父。2014年12月6日,于东成在随船出海期间,因船舶沉没落水失踪。丹东渔港监督处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于东成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于东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于东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于东成自失踪之日至今没有音讯,经有关机关确认其已无生还可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于东成之子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东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崇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