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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卢开荣诉李跃秀、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卢开荣,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跃秀,女,生于1979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刘勇,男,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开荣诉被告李跃秀、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开荣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