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行执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殷和平、谢红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殷和平,谢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282-2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李晓鸣,局长。被执行人殷和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谢红梅,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殷和平、谢红梅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临行执审字第233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红梅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谢红梅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