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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青海、姜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青海,姜海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法定代表人宋建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郭青海。被告姜海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青海、姜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国强审判员  智立强审判员  崔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