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郭青海、姜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郭青海,姜海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法定代表人宋建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郭青海。被告姜海立。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青海、姜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石家庄丰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国强审判员 智立强审判员 崔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润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