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柏森与唐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森,唐步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张柏森。被告唐步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柏森与被告唐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柏森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柏森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柏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柏森负担。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