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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执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唐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执字第685-1号申请人XX。被执行人唐继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继敏应给付XX案件款94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唐继敏系湄潭县XX完小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以履行部分义务;同时,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10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XX。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湄执字第6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丁希勇审判员  张宗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成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