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毛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毛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邦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培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毛明,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范德全,系范毛明父亲。委托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毛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邦乾、张培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范德全、段瑞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认为,因上诉人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开庭时人民陪审员魏东未参加开庭,人民陪审员魏东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未签字,故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彩玲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