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586号原告王某某,男,藏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武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马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