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韦新玉、王东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韦新玉,王东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07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被执行人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新玉。被执行人王东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韦新玉、王东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8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韦新玉、王东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韦新玉、王东粉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禄铭博服饰有限公司、韦新玉、王东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