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龙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372号罪犯龙浩,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二0三二年四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龙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龙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累犯、犯数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三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