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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春莲与被执行人田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莲,田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莲,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平安,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驿民初字第4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田平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驻马店市日用工业品楼西单元一层东门的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071XXX)一套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杨春莲所有。二、申请执行人杨春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柴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