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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祖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祖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17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祖芬,男,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祖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1年4月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尾号4926)。截至2014年10月14日被告累计透支欠款138824.39元。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及预借现金的,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或1美元。为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清偿上述欠款(其中本金138824.39元。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分期手续费按分期总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费率计算,6、12、18期账单分期对应的每期手续费费率为0.75%、0.66%、0.68%。预借现金交易时,需承担每笔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手续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支付费用至清偿之日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祖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38824.39(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10月14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