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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6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邓绍年与黄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绍金,黄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675-2号申请执行人邓绍金,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福军,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福军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福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福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