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乐凤举与邓舒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乐凤举,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张素玲(特别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舒恒,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登峰(一般代理),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凤举与被告邓舒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凤举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凤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舒恒的起诉,属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凤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凤举负担。审 判 长 左学清代理审判员 聂季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