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与张志全、梁冬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张志全,梁冬玉,张有德,张士平,张有合,郭会云,何俊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28号。代表人程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全,男,1969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梁冬玉,女,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系被告张志全之妻。被告张有德,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张士平,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张有合,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郭会云,女,197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何俊波,男,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襄阳市襄城区。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预交诉讼费1260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7日内交纳,但其未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涛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王来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