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雪飞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汇刑初字第48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飞,男。辩护人熊德智,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汇检公诉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雪飞及其辩护人熊德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陈雪飞通过QQ联系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气枪零件、铅弹等,又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打气筒后,自行组装成一支秃鹰气枪出售给胡某某,又将气枪零件出售给了姚某某、黄某,收取了胡某某人民币11000元(以下币种均相同)、姚某某6800元、黄某4200元,后与何某约定以11000元的价格向何某贩卖秃鹰气枪一支,收取了定金3000元,尚未将枪支交付给何某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陈雪飞贩卖给姚某某、何某、胡某某的三支气枪具备杀伤力,认定为枪支;贩卖给黄某的系枪支散件;公安机关从陈雪飞处扣押的铅弹疑似物认定为气枪铅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雪飞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辩解:向姚某某、黄某贩卖的是气枪零件,其中卖给黄某的气枪零件是从旧有的气枪上拆卸下来的,并非组装好的整枪,且其并未直接与姚某某交易,而是由其向王某提供姚某某的地址后,由王某直接发货给姚某某,其只从中赚取差价;在其家中搜查到的铅弹虽有2000余颗,但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使用,能够使用的有300颗左右;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上线王某的住所等信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雪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陈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上线王某的相关信息,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前后,被告人陈雪飞多次向他人贩卖枪支、弹药,其中:(1)2015年6月,陈雪飞用其从王某处购买的一套气枪配件及在淘宝网购买的充气筒、瞄准镜,组装为一支气枪整枪,以11000元贩卖给了胡某某。(2)2015年6月,姚某某经杨某胜通过QQ联系陈雪飞购买枪支,约定购买价格6800元,后陈雪飞通过QQ联系王某,商定由王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陈雪飞提供枪支零件,后陈雪飞向王某提供了姚某某的邮寄地址,王某通过快递公司向陈雪飞提供的地址寄送了枪管二支、把手一个、气管一根、螺丝十八颗等气枪零件以及铅弹二百颗,姚某某使用这些零件及其自行购买的瞄准镜、消声器、修车用打气筒组装成为一支气枪整枪。陈雪飞从该次交易中赚取差价1800元。(3)2015年7月左右,何某与陈雪飞玩耍期间,见陈雪飞持有一支气枪,便提出向陈雪飞购买该种气枪,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11000元。何某支付定金3000元后,陈雪飞使用自己旧有的枪管、瞄准镜以及通过QQ向QQ账号为1083240083的陌生人购得的气枪配件组装了一把气枪整枪,存放于家中等待何某前来提取。(4)2015年6月,陈雪飞以8580元的价格从王某处购买了一支气枪整枪。将瞄准镜和枪管取下后,将其余枪支零件以4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名叫黄某的男子。2015年6月28日,陈雪飞将该套枪支零件交由韵达速递运送至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东方红大道特钢厂宿舍,该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察觉后暗中报警,遂案发,该套枪支零件被查获。被告人陈雪飞被抓获后,公安人员经过对陈雪飞身体进行检查,查获其用于买卖枪支时联系买家和卖家的苹果牌iPhone5S型白色手机一部;经对陈雪飞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永乐镇茅坡居林边组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气枪一支、弹丸2017颗、电子充气机一台、高压气筒一支、绳套10个、绊脚套30个、维修工具一套。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从胡某某处查获黑色气枪一支,弹丸120发;从彭某某处查获其借自姚某某的黑色气枪一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雪飞家中及胡某某、彭某某处查获的气枪均系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杀伤力的枪支;从陈雪飞家中、胡某某处查获的弹丸认定为气枪铅弹;从韵达速递公司查获的气枪零件31件,认定为枪支散件。上述事实,有遵义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照片、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申通快递详情单、建设银行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雪飞供述及辩解,证人喻某、王某、何某、胡某某、杨某胜、姚某某、彭某某、于某政、陈某林、庹某联、张某、陈某、李某阳、郑某证言,人口信息表,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飞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陈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身犯罪事实及向其提供枪支的人员的相关信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雪飞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雪飞本案违法所得财物,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陈雪飞供本案犯罪所用的苹果牌iPhone5S型白色手机一部、电子充气机、维修工具、绳套、绊脚套(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没收本案违禁品气枪、气枪散件、弹丸及高压气筒(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光洪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梅寒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