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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平立与水增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立,水增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平立。被告:水增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立与被告水增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平立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