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建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建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416号罪犯付建平,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付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建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付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建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