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显光与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243号原告徐显光,男,194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李祥忠,男,194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光诉被告李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显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显光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