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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与翟喜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翟喜桂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XX,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喜桂,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冬梅(被告之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翟喜桂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彦海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人民陪审员  赵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荟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