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XX与翟喜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翟喜桂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346号原告XX,女,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梅,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喜桂,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冬梅(被告之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翟喜桂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彦海代理审判员 耿芳芳人民陪审员 赵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荟芳 来源:百度搜索“”